那时,国立市就在这样做,政府机关采取柔性管理方式出手相助,主动服务于企业,采取这样的柔性措施、服务手段帮助企业应对危机。
宪法政治的中国之路如前所述,如何解决历史周期率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提出的解决方法是民主。相反,我们还要做得更好,以证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人权更有优越性、更有生命力。
当这些王朝存在超过200年的时候,一定进入了末期,即将画上句号,历史周期率已经在发作,衰亡的迹象已经非常明显,一直到最后分崩离析,土崩瓦解,被下一个王朝所取代。经过几代领导集体的艰难探索,关于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使共产党可以长期执政、国家可以长治久安,答案应该说已经非常明确,那就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切实建设社会主义宪法政治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214、220、228页。1937年底,毛泽东在因陕甘宁边区发生之黄克功案件,而写信给当时此案的审判长雷经天的信中,更加明确地表达了即使是老干部、老党员、老红军,甚至革命功臣,只要犯了罪,也都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不能有任何特权,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的思想。从审判独立到司法独立审判独立,在西方一般称为司法独立,是古代希腊留下来的法律文化遗产,其物质形态,就是当时独立于行政机构的法院,如陪审法庭等。
③在《法兰西人与近世文明》④一文中,陈独秀进一步指出人权说是近世文明的三大特征之一。如陈独秀在《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一文中明确指出:在西方,是以法治为本位,人们对法治的重视,不独国政为然,社会、家庭无不如是。针对北洋军阀提出的立宪主张和立宪框架设计,李大钊、陈独秀等中国共产党的奠基者也纷纷发表自己的宪法观念和立宪诉求,以及他们对宪法观念之内涵的理解。
在之后的二十多年间,司法独立的原则再也没有人敢提及。【14】然而,在中国共产党人几十年的宪法实践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观念(宪法原则)可谓命运多舛,它是经历了众多磨难之后,才被移植进入中国,并扎下根的。早在先秦时代的中国古代文献《管子·七法》中,就有宪法的用语: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这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其实也是包括了法治等西方法学观念在内的,因为西方法学观念在当时也被当作旧法观点,而所谓旧法观点,就是国民党反动派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的法律观点。
【18】Gérard Conac, Marc Debene, Gérard Teboul, La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de 1789 :histoire, analyse et commentaires, p.150.【19】李光灿、李剑飞:肃清反人民的旧法观点,《人民日报》,1952年8月22日第三版。美国联邦党人汉密尔顿(Hamilton,1757年~1804年)、麦迪逊(Madison,1751年~1836年)等,就以洛克、孟德斯鸠的理论为指导,结合美国的革命实践,设计了如何使司法独立有效运作的制度。
从而使法治从一个宪法观念,上升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人权宣言》获得通过后,法国国民议会于1789年10月1日将关于政权组织的条款提交给国王(10月5日获得通过),其中对法治的理念强调得更为明显,即:在法国,没有任何权力能够高于法律。在中国古代,既没有司法独立的学说,也没有与行政机关相分离的独立的审判机关。一方面,司法独立除了法律意义之外,还具有政治意义,它涉及到了国家政体,而审判独立只是一个宪法观念、法治原则。
一直到了1982年宪法,才在第126条再次规定了审判独立的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1949年2月22日中国共产党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简称指示)中,我们对法治等西方法学观实际上是持否定态度的,指示强调了必须以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的精神来从事法制建设。期间,1975年的宪法和1978年的宪法,都没有规定审判独立。商业往还,对法信用者多,对人信用者寡。
但是,法官是生活在复杂的社会之中的,他们也要养家糊口,等等。这样,不同种类的所有权之间的差别就开始消除,罗马人在财产上的法律平等才得以实现,从而带来了所有自由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的真正实现。
另一本古籍《国语·晋语九》中,也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的记述。新中国建立以后,司法独立作为资产阶级的法学观,首先受到了批判和否定。
1833年7月,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K.F.A.Gutzlaff,1803年~1851年)在广州创办了中国近代内地第一份中文期刊《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进一步较为详细地介绍和传播了西方的法治、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陪审等宪法观念(参见爱汉者等编、黄时鑑整理:《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中华书局,1997年影印版)。应该说,1954年宪法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司法独立,但能够从确保审判独立、强调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出发点,做出上述规定,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之下,非常不容易。只有这样,我们中华民族,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才能成为人类宪法文明的守护人和传承者,才能通过自己的实践,使人类宪法文明的精华在中国发扬光大,造福于全人类的福祉事业。这也是那个时代的悲剧之一。【24】1928年民国政府制定六法全书时,也继承了沈家本的立法成果,在法律体系中规定了司法独立的观念和制度。【28】关于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之关系的详细论证和阐述,参见何勤华:法学观念本土化考,《中外法学》,2013年第2期。
【13】参见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第8条(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20世纪30年代,我们党在世界上首创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80年代,我们党独创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改革开放的国策,都证明了这一点。
而在中国,固有的封建宗法制度给社会带来了四大恶果:损坏个人独立自尊的人格,窒碍个人意志之自由,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养成依赖性。审判独立只解决审判机关不受干预地独立审理案件的问题。
⑤在《再质问东方杂志记者》一文中,陈独秀进一步指出:所谓民权,所谓自由,莫不以国法上人民之权利为其的解,为之保障。【26】但是,在1957年夏天开始的反右运动中,为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审判独立的原则,被作为右派言论而再次受到批判和否定。
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以及上面分析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审判/司法独立、人权保障等,都是经过这样的过程而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一步步扎下根的。这里,所谓宪法观念,就是指人们,尤其是国家的领导人(统治者),对宪法这一社会现象的基本看法。主要著作:《法律文化史论》、《法学史研究Ⅰ·当代日本法学》、《比较犯罪学》、《西方法学家列传》、《西方民法史》等。虽然,在法律层面上,从审判独立,到司法独立,只是两个字的区别,但体现了在确保司法公正上的一个飞跃: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初级阶段,与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仍然处在初级阶段相适应,我们目前也只能以审判独立为目标。
【25】另外两个主要目标,一个是将我国司法队伍中的旧法人员,共有6000多人全部剔除出去(当时全国共有司法人员27000多人);另一个是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学观、国家观改造我们的司法队伍。【14】2012年,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了《世界各国宪法》(全四卷)一书,里面翻译收录了联合国所属193个国家的宪法。
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前后,随着我们党1949年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指示的落实,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的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当作旧法观念中的第一个观念而受到批判、遭到否定。一方面,我们党是中国历史上最先进的政党,具有开阔的视野、博大的胸怀、严谨的学术立场和科学的洞察能力,可以将西方历史上的宪法观念和宪法实践成果移植进入中国,为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实践服务;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也是世界历史上最富有创造力的执政党之一,90多年的风风雨雨,已经将其锤炼成为一个成熟的、有智慧的、有自信的政党。
1982年制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建党元勋到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各届党的领导人,都对宪法的制定和实践给予了高度关注,也形成了具有中国共产党之特色的宪法观念。
……盖其国为法治国,其家庭亦不得不为法治家庭。19世纪末,在世界革命浪潮的推动下,一批先进的中国人如严复(1853年~1921年)、梁启超(1873年~1929年)等人,最早将西方的法治观念引入中国。【2】比如,在鸦片战争爆发之前的道光十二年(1832年),美国传教士米怜(W.Milne,1785年~1822年)在其所留下来的中文遗著《大英国人事略说》一书中,就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中国进行了宣传。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后,我们党对法治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提法。
详见何勤华:论新中国法和法学的起步,《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当然,1954年宪法的规定,只能说是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还是有着重要的区别。
笔者认为,宪法第18条阐述的就是中国语境下的法治原则。然而,1954年宪法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只过了两年多,就为1957年的反右运动所否定,并遭受批判。
一个宪法观念,一项宪法原则(如三权分立等),在西方能够实行几百年,虽有小修小补,但大的框架、基本要素没有改变,总有它的道理在内,不能视而不见、轻易否定。【13】可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类法律文明的精华,是近代宪法的核心价值观,为全世界所有的宪法所认可和规定。